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答: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2.什么是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
答:《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虑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3.什么是“走私”卷烟?
答:“走私”卷烟就是逃避海关监管,偷漏关税而进口的卷烟。“走私”卷烟包括走私外国卷烟和国产卷烟出口倒流。
4.什么是“假烟”?
答:广义上的“假烟”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指未经卷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二是指通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生产、销售的伪劣卷烟;三是指既假冒注册商标又伪劣的卷烟;四是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的卷烟。
5.假冒卷烟有什么危害?
答:一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也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6.假冒卷烟有哪些类型?
答:假冒卷烟从产生演变到现在,从制造手段来分,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手工制造:即利用生烟丝或卷烟下脚料及其他自制烟丝,通过手工包装(卷接多为机器)制成仿冒真品的卷烟。由于该类假冒卷烟产品内外在质量及制作工艺较差,因而较易识别。且由于烟丝质量十分低劣,制造工艺粗糙,有些烟丝甚至经过化学染色处理,所以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最大的。②改换包装:即利用同规格牌号(如次品烟或低等烟)或不同牌号的烟支,经手工操作,改包成等级或价格较高的卷烟牌号。③置换烟支:使用废旧的真烟包装纸,将假冒的同牌号烟支放人其中,重新粘封,再次进入市场流通。这类假冒卷烟产品外观很具迷惑性。一般是采用真品卷烟的条盒和小盒,经回收后再次使用,极易迷惑消费者。但条盒和小盒边缘往往有磨损和折痕,拆开条盒和小盒后,可以发现商标有二次粘封的痕迹。④机器制造:通常是境外走私进来或国内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淘汰的设备,或利用一些工艺简单、设施简陋的设备进行制造。该类假冒卷烟产品有自己的配方、具有一定的设备和生产规模,制假水平较高,识别难度大。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为这一类假冒卷烟产品。
7.假冒卷烟产品的包装有哪些特征?
答:在实际卷烟真伪鉴别工作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假冒卷烟与真品卷烟相比,在包装特征上均存在程度不等的明显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手工包装:此类假冒卷烟由于采用手工包装制作,因而在包装特征的许多方面均与真品卷烟有明显差异,尤其是条、盒商标的粘封点位置、形状等与真品有异;铝箔纸的外形尺寸不规则,折叠方式与真品不同。同时,此类假冒卷烟大多包装质量相对粗糙、低劣,比较容易识别。②用回收的真品烟的条盒、小盒商标包装假冒卷烟:部分假冒卷烟采用真品卷烟的条盒和小盒,经回收后再次使用,极易迷惑消费者。但条盒和小盒边缘往往有磨损和折痕,拆开条盒和小盒后,可以发现商标有二次粘封的痕迹。③用不同于真品卷烟的设备制作包装的假冒卷烟:由于采用不同于真品卷烟的设备包装制作,因而在包装特征的许多方面均与真品卷烟有明显差异,尤其是条、盒商标的粘封点位置、形状等与真品有异;铝箔纸的外形尺寸、折叠方式与真品不同。④用和真品卷烟相同或类似的设备制作包装的假冒卷烟:由于采用相同或类似的设备制作包装,该类假冒卷烟包装特征与真品卷烟非常相似,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与真品相比,尽管还有一些差异,但已十分接近真品卷烟,对卷烟产品鉴别检验人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8.卷烟真伪鉴定的机构?
答:云南省假冒卷烟的鉴别检测工作由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承担,并在大理州烟草专卖局设立了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大理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点,负责大理州辖区内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数量在500条以下(不含500条)且样品包装标示为省内卷烟企业生产的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工作,是大理州唯一的法定真伪卷烟鉴定机构。
9.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结论有哪些?
答: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真品四种情况。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是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卷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冒用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制造或使用卷烟商标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是指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卷烟: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无产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信息标识的;已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手工包装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的;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非法自创品牌或无任何包装标识及烟支标识的;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与技术资料描述有显著差异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或足以判定为伪劣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是指:已经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有伪劣情形之一的卷烟。真品卷烟是指: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无显著差异,且无假冒注册商标、伪劣之情形的卷烟。
10.消费者买到“假烟”怎么办?
答:消费者买到“假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寻求法律保护。当消费者认为自己买到假冒卷烟时,可以拨打12313举报投诉电话,由辖区专卖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11.刊发烟草制品广告有何规定?
答:《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发烟草制品广告。
12.《烟草专卖法》对控烟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13.运输烟草专卖品有何规定?
答: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运输;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14.异地携带卷烟有何规定?
答: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15.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有何规定?
答: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烟具不得超过6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9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9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
16.电子烟产品寄递有何规定?
答:①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②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③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④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7.涉烟违法行为有哪些情形?
答: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运输、储存假冒或走私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无证运输、无证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非法制造、拼装、销售、进出口、运输、储存烟草专用机械;非法印制、销售、使用他人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非法收购、运输、储存烟叶;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运输、储存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劣杂种子或非法繁育烟苗、向烟农销售劣杂品种烟苗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草种子行为;涉电子烟、加热卷烟、类烟产品违法行为参照本条中卷烟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涉烟违法行为。
第二部分 关爱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1.国家法律法规如何规定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电子烟是烟吗?
答: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
3.电子烟对健康有害吗?
答: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对电子烟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它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制,杜绝对青少年和非吸烟者产生危害。
4.对电子烟监管有法律依据吗?
答: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条款。
5.如何加强电子烟对未成年人侵害的监管?
答: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开展专项工作,清理一批校园周边销售电子烟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取缔一批无证经营场所,清理删除一批网上销售电子烟有害信息,查处一批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违法案件,侦破一批“上头电子烟”等涉毒违法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三部分 12313举报投诉基础知识
1.12313举报与投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属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烟草行业内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都在举报与投诉的范围之列。
2.12313举报投诉受理有何条件?
答: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管辖的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对象及具体行为。
3.12313举报奖励有何政策?
答: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4.12313举报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举报人的权利有:①举报权:对涉烟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检举;②询问权:提出检举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③要求回避权:有权要求与检举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④要求保护权:因进行检举,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5.12313举报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举报人的义务有:对所检举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接受正确的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专卖法律、政策等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录)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六部分 涉烟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摘录)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烟草专卖局或受理举报的其他执法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查获烟草专卖品实物,或抓获违法行为实施人员。
二、举报查获涉烟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查获的假冒伪劣或走私的卷烟、加热卷烟、雪茄烟等,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假冒伪劣或走私的卷烟、加热卷烟,以600元/万支为基准计算,或以货值金额的5%为基准计算,举报费折算后不得超过600元/万支;
2.假冒伪劣或走私的雪茄烟,以600元/万支为基准计算,或以货值金额的6%为基准计算,举报费折算后不得超过600元/万支;
以上假冒伪劣或走私烟案件,计算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实物货值金额。
(二)举报查获的真品卷烟、雪茄烟、加热卷烟,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真品卷烟、加热卷烟,以600元/万支为基准计算,或以货值金额的5%为基准计算;
2.真品雪茄烟,以货值金额的6%为基准计算;
以上真烟案件采取罚款处理的,计算奖励金额不得高于罚款金额。
(三)电子烟计算基准:
1.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以货值金额的2%为计算基准,单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2.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货值金额的2%为计算基准,单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电子烟商标标识:假冒电子烟的商标标识(仅限纸质印刷品)每吨1200元, 单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以上电子烟案件采取罚款处理的,计算奖励金额不得高于罚款金额。
(四)类烟产品计算基准:
类烟产品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0%计算举报奖励。
(五)举报查获制烟原料的案件,烟叶(原烟、片烟、烟梗)、 再造烟叶、复烤烟叶按1500元/吨计算举报费;烟丝(叶丝、梗丝、膨胀烟丝)按3000元/吨计算举报费。
(六)举报查获制烟辅料的案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水松纸、铝箔纸、条盒商标标识、小包商标标识等物品,统一按照10000元/吨标准计算举报费。
(七)举报查获制假烟机设备的案件,根据国家局烟机设备名录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YJ13/14卷烟机、YJ21/22/23接嘴机及同类型卷接设备等大型设备每台3万元,小型设备每台1万元,电动简易设备每台2000元计算举报费。
(八)举报查获烟草种子的刑事案件,以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计算举报费;查获烟草种子的行政案件,以每个案件1000元的标准计算举报费。
本条所称货值金额,以发展和改革部门价格认定结果为准。
本条(一)、(二)款中,规定了两种计算基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定一种计算基准适用,但奖励金额不得超出本规定中有关条款设置的奖励上限要求。
涉烟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电话:12313
(大理州烟草专卖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