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激励我州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推动我州文艺事业进一步攀高原、登高峰,加快建设文化强州,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州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大理州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大理实践的实施方案》,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云南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文艺创作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时代主旋律,为群众喜闻乐见,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理论性和观赏性。本办法扶持奖励范围是文艺创作中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潜力,能或已取得优异成绩的原创(含翻译、演绎)作品、项目。包含文学、影视、戏剧、音乐、美术、书法、摄影、舞蹈、曲艺、杂技、民间艺术等艺术门类。
第三条 大理州文艺创作扶持实行评审制,评审专家组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项目结束时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成效评审;奖励实行核准制,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对标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文艺创作扶持、文艺精品奖励和相关评审工作,在州级文化艺术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五条 文艺创作扶持重点聚焦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突出大理元素,具有获得国家级、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大理优秀本土文化,对提升大理对外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作品。
第六条 文艺创作扶持主要用于文艺图书、戏剧剧本、电影剧本(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剧本(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微短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及跨界的原创文艺、网络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广。
第七条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文艺图书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儿童文学、文学评论集、美术作品集、书法作品集、摄影作品集、民间文艺作品集、音乐作品集、戏剧作品集、综合作品集等创作出版,以及针对文艺思潮和密切联系文艺创作现状的相关文艺理论评论专著撰写出版。申报项目须完成初稿。扶持标准:每部扶持4万元。
(二)影视项目。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含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剧本创作,以及微短剧的创作生产。申报电影和电视剧项目须完成剧本初稿,并获得拍摄许可证。申报微短剧项目须完成剧本初稿,并通过广电主管部门的备案。扶持标准:电影剧本每部扶持15万元;电视剧剧本10集以上为扶持起点,10—20集(含)每部扶持15万元,21集以上每部扶持20万元;微短剧创作生产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分类,重点微短剧每部扶持6万元,普通微短剧每部扶持3万元。
(三)广播剧项目。主要指广播剧的剧本创作及录制。申报项目须完成剧本初稿。扶持标准:单集或上下集每部剧本及录制扶持6万元,3集(含)以上每部剧本及录制扶持8万元(每集时长不少于30分钟计算)。
(四)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等舞台剧剧本(含沉浸式演艺节目)创作及演出;音乐、舞蹈、曲艺、戏曲、民间艺术等单个剧(节)目创作。申报项目须完成剧本或文学台本初稿,并提供演出单位合作意向书。扶持标准:戏剧等大型舞台剧〔时长90分钟(含)以上〕剧本创作每部扶持20万元,中型舞台剧(时长60分钟—90分钟)剧本创作每部扶持15万元,小型舞台剧(时长60分钟以下)剧本创作每部扶持5万元;音乐(声乐作品和器乐作品)、舞蹈、曲艺、相声、小品、戏曲等创作每部扶持3万元;交响乐或其他大型器乐作品创作每部扶持6万元。
(五)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项目。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等展览展示活动。申报项目须完成策展方案。扶持标准:个人创作及展览,扶持2万元;综合创作、征集展扶持6万元。
(六)重大题材项目。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列入省级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的重大题材项目以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主题项目或扶持计划,按照“三重一大”原则,以“一事一议”方式由州文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
第八条 每年扶持项目数额:文艺图书类项目不超过8个;影视项目中,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含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合计不超过4个,微短剧不超过4个;广播剧不超过1个;舞台艺术项目中,舞台剧(含沉浸式演艺节目)不超过4个,音乐、舞蹈、曲艺、戏曲、民间艺术等合计不超过5个,交响乐或其他大型器乐作品不超过1个;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项目不超过3个。年度扶持项目数额若需调整,由专家评审会议根据申报作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确定。
第三章 文艺精品奖励
第九条 文艺精品奖励是指对同时符合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进行奖励。(详见附件1)
第十条 文艺精品奖励按照规定类别和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先后在多个高端平台展示的,按最高一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在前期已获财政资金扶持,后期又获相应奖励(奖项),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同一作品符合多项州级财政资金奖补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文艺作品出版发行奖励中,内部准印和财政直接拨款出版的图书不列入奖励范围。期刊发表奖励仅限于正刊,不包括增刊、网络版、数字版等。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研究。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州文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下一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文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州文联对推荐、申报、审定的创作生产项目进行分类筛选,全过程跟踪指导,具体做好专家论证、事务协调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文艺创作扶持申报项目突出“扶持基础”,在申报时应提交作品创意方案、创作提纲、资金来源等基础材料,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经程序认定后进入项目库,给予扶持。
(二)文艺精品奖励申报项目突出“后端奖补”,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交证书奖状、作品发表样书或复印件、照片、音视频、奖金证明等材料,经程序认定后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相应资质和创作生产能力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以个人为申报主体的,个人须熟悉大理情况、了解大理故事,其创作的项目必须以大理元素为主体。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应精心策划、充分论证,无法律纠纷,无知识产权(版权)争议,同一项目未经重大修改或改版升级不得重复申报。作品权益属多方所有的,须得到权益所有者书面授权。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须以大理元素为主体(占作品内容50%以上)、展示大理形象或宣传大理风情。对大理户籍人士和机构的创作,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申报项目内容可适当放宽或多元。参赛评奖须由大理州或大理州联合报送且我州享有署名权、参评全国全省奖项的单独申报权和作品的公益使用权。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主体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
(一)州文联公开发布“大理州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信息。依据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冒领扶持资金及奖金,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扶持项目由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和归口原则,从对应宣传文化单位(部门)申报,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州文联。
(三)州级宣传文化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评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州文联。
(四)各县(市)党委宣传部和文联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评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州文联。
(五)州文联负责申报政策解读和申报引导,做好相关协调对接工作。
(六)对特定的重大主题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项目,可向州文联直接申报,经专家组评审论证、州委宣传部审核后,纳入扶持范围。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应形成完整证据链,共同证明项目兼具艺术价值与实施可行性。
(一)扶持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基础身份与资质材料:按要求签署盖章的《项目申报表》、个人或机构的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联合申报须附加协议),以及主创人员艺术简历及代表作证明;
2.项目核心内容材料:包括阐明主题立意、内容简介及艺术创新的策划方案,以及已完成的部分作品样本(如文稿、剧本、设计稿或音像小样等);
3.项目实施与管理材料:涵盖详细的工作计划与时间表、按规范编制的预算及资金筹措说明,以及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
4.补充材料:如知识产权承诺书,并可酌情附上专家推荐信、合作单位支持函等,以全面展现项目的可行性、原创性与社会价值。
(二)精品奖励项目申报清单:
1.填写规范的《申报表》,清晰阐述作品价值与申报理由;
2.提交作品本体(如文稿、视频、音频等)以供评审;
3.关键辅助材料,如主创简介、权威专家推荐与媒体报道,以证明其艺术高度与社会影响力;
4.提供展演、发行、获奖等社会效益证明,确保作品的合规性与成功实效。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
(一)文艺创作扶持项目采取“申报初审、资格认定、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的评审制度。1.由州级宣传文化单位、各县(市)委宣传部和文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2. 由州文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3.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评委由省内外专家组成,每组7—9名),提出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建议;4.专家评审提出的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建议,经州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5.拟扶持项目在州政府门户网站、“风花雪月号”“文艺大理”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提出异议者需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结论。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由州文联按程序报州委宣传部批准后,下发扶持通知。
(二)文艺精品奖励采取“资格初审、材料核验、集中审议、社会公示”的核准制。1.申报主体参照《精品奖励申报清单》提交完备材料,重点提供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奖证明,或经认定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实效证明。2.州文联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核心是核查项目是否达到政策规定的可直接核准的奖励标准(如是否获得指定名录内的奖项)。3.由州文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可对作品的展演情况、社会反响、经济效益等进行实地核验或第三方评估,确保所有辅助证明材料真实有效。4.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核准审议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通过复核的项目进行集中评议。评议重点并非艺术价值判断,而是对项目是否符合预设的核准条件进行最终确认。5.审议委员会拟定方案,报请州委宣传部审核,报州政府审定。6.拟核准奖励的项目在州政府门户网站、“风花雪月号”“文艺大理”等平台进行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实名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并反馈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励决定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扶持项目不得转包或委托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主体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三)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申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五)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扶持基础、奖励精品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扶持奖励优秀文艺作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大理文艺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文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州文联负责做好扶持奖励资金的预算绩效编制及管理、决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组建评委开展评审,提出拟扶持奖励项目、扶持奖励金额建议,经州委宣传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财政下达的扶持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受扶持奖励单位和个人,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二)州财政局负责审核扶持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审核绩效评估报告、开展预算绩效考核等。
第二十五条 州级宣传文化部门,各县(市)党委宣传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州委宣传部负责总体统筹、协调指导,围绕州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宣传主题和扶持方向,做好扶持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对扶持和奖励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州级宣传文化部门,各县(市)党委宣传部和文联负责所属(所在地)单位及个人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对推荐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政治方向导向、质量进度管理、绩效管理和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扶持资金按创作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启动拨付30%,项目完成经评审验收拨付70%。奖励资金核准后一次拨清。
第二十九条 扶持奖励资金支出过程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或使用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属于国有的,按照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
第三十一条 扶持奖励资金为税前,获扶持奖励主体须依法依规纳税。
第三十二条 获得扶持奖励的项目作品在播映、演出、展览、出版、发表、宣传、推介等时,须明确标示“大理州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字样。
第三十三条 对扶持项目创作生产,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扶持项目在公开申报时应结合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编报绩效目标。
第三十四条 受扶持的创作项目完成后,由州文联进行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州财政局适时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宣传、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提交扶持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告,接受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扶持奖励资金使用主体须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变更实施主体、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等,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期限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八条 扶持奖励资金下达一年后,未实质性启动,或因各种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不再实施的,作终止项目处理,已拨付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九条 扶持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作终止项目处理,剩余资金冻结,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上缴州财政。
第四十条 实行扶持奖励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管理的分管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扶持奖励资金分配、评审、审批、结项鉴定等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扶持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分配扶持奖励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扶持奖励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等。
第四十二条 对扶持奖励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违法情形之一的,作撤销项目处理,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三)项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
(五)项目实施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
(六)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七)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等行为;
(八)拒不配合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九)经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大理州对扶持补助的文艺作品享有无偿用于公益活动、宣传推介的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与省州宣传文化单位开展“揭榜挂帅”、签约创作,参与联合攻关创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大理州委宣传部、大理州财政局、大理州文联负责解释。如试行期内无重大修改,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