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3-0011 大理日报社出版权威性·影响力·责任感






2026年03月11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节选

第十八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行分区管控,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划定。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所属县(市)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

(九)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十)设置排污口;

(十一)野外用火;

(十二)开发地下水资源;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