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改完善工作,现将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一、信函地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邮编:671000;信封上请注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
二、电子邮件:3076392799@qq.com
三、电话(传真):0872-3900830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5月26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十四条中“水体必须保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删除,修改为:“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涧、矿泉、温泉、地热资源等,不得围、填、污染、改变泉口。”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突出中华传统文化,体现当地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三、将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修改为:“禁止违反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开发房地产项目。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