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其贯彻实施的相关要求,为做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一、信函地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邮编:671000;信封上请注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dlzrdhzw@163.com
三、电话(传真):0872-2319803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
2026年9月16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将第五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组织野炊、露营、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组织者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