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蕾
近年来,州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对大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度融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权履职的全过程,有形有感有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创建工作与人大工作联动发展、相互促进。2021年12月,州人大常委会机关被命名为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坚持高位推动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根基
州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成立了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人大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按年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进行工作调度。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干部职工理论学习、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民族观,推动创建工作入脑入心。
日常工作中,州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创建工作纳入常委会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和依法通过的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工作,推动创建工作与人大工作深度融合。结合党建工作和模范机关、文明单位、职工之家等建设,有形有感有效地开展了各类创建活动,推动创建工作扩大辐射面、增强带动力。努力践行“三法三化”,实行创建工作任务清单上墙、限时销号。不断强化正向激励,在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评选出创建先进集体6个、先进个人16名,并与县乡人大联创共建,推动创建工作向全系统延伸拓展。
立足良法善治
全面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截至目前,先后制定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15件(含已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条例4件;指导漾濞、南涧、巍山3个民族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11件,编印大理州地方性法规汇编,形成了以自治条例为基础、单行条例为主线、生态保护为重点的地方民族法规体系。
1987年施行、2020年修正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明确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使用汉语言文字”“推广普通话”等内容。1989年施行、经过5次修改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首部立法,为全国城市近郊湖泊保护立法提供了“大理经验”。2019年施行、2025年修正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明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自治州立法原则之一。经过多年努力,州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云南省唯一的“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
强化高效监督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紧扣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推动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在大理落地生根,并转化为各族人民共建共享的发展成效。
围绕基础建设、产业发展等全州经济建设重点,创新开展“三问一评”、“回头看”、人大协商等刚性监督,助力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审议了《大理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专题报告,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推动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果;围绕社会建设,对教育发展、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等工作持续开展调研和监督,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围绕文化建设,聚焦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对相关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相关工作调研、代表视察活动。2024年,共审议州“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1项,开展执法检查2次、专题调研6次,开展“三问一评”工作监督、专题询问和“回头看”监督4次;作出重大事项决定6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4人次,对8人开展履职评议。
深入践行民主
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大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代表工作为抓手,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促进全州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积极探索民族地区人大协商、立法协商工作,在全省率先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办法》。通过强化教育引导,推动广大人大代表自觉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者、引领者、践行者,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2024年,全州各级人大在1310个代表“家站室点”开展活动42238人次、接待群众61570人次。通过畅通履职渠道,保障基层人大代表更好为本地区本民族代言行权,全州现有省、州、县、乡四级人大代表10148名,其中少数民族6155名、占60.65%。2024年,州人大常委会邀请基层代表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5次、70人次,参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活动200人次。